导 师: 慕亚平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重伤案件刑事和解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经常出现了刑事和解案件,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规范,因此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通过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解决。<br>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22000字。<br> 引言部分从简单叙述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实践及制度发展的历程开始,说明笔者选择以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论题的重要原因,再从现有关于重伤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理论研究状况分析,说明目前我国根本没有对重伤害刑事和解的价值进行系统分析;更未能解答假如重伤案件刑事和解被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该如何构建一种合理的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突出了该论题的研究价值。<br> 第一章: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首先通过阐述“重伤案件”的范围以及“刑事和解”的定义,来界定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定位。再通过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与轻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传统诉讼体系、坦白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来展现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br> 第二章: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笔者以递进式的方法,先从我国目前没有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切入,再论述重伤案件当事人对刑事和解的现实需要,最后深入分析了现有的制度不能满足重伤案件刑事和解的需要,深入探讨了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br> 第三章: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笔者以平行式的方法,分别从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不会突破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与现行法律体系相互容纳,以及中国传统的保辜制度的借鉴作用,全面论证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br> 第四章: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遇到的难题。首先,提出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难界定。笔者认为包含“重伤”的罪名众多,而被害人对各罪名的刑事实体处分权不同是导致范围难确定的原因;另外,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不应该将通过原有制度足以调整的重伤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列入其适用范围。其次,提出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对原有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难突破。笔者认为,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默认被害人可能受到自身伤势康复需要的胁迫而接受刑事和解;以及目前仍不能寻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手段来判断加害人真诚悔罪;是否需要赋予重伤害刑事和解额外的期限需要慎重考虑。最后,提出量刑的从宽幅度难细化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害人的刑事实体处分权决定了和解对量刑的影响的大小;而伤势恢复以及加害人对伤势恢复所起的作用又进一步细化了量刑的幅度。<br> 第五章:建立我国重伤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思路。该章节在第四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难题的建议,即明确重伤害案刑事和解的范围、肯定被害人伤势恢复对量刑的影响、规范各诉讼阶段的司法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完善重伤害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