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抢劫罪一直是我国高发犯罪之一,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也多次将抢劫犯罪作为严打重点对象,理论学界和司法工作人员也在积极探索打击抢劫犯罪的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抢劫犯罪手段和侵犯对象的不断更新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抢劫罪的犯罪率依然高居不下,导致在实践中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许多困惑和不便。本文试图对有关抢劫罪客观要件的部分观点进行梳理,从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所帮助。<br>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br> 第一部分:本部分着重讨沦了普通抢劫罪客观要件的构成和认定。笔者从四个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抢劫行为的构成,抢劫的“当场”认定,普通抢劫罪中的对象,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br> 第二部分:着重讨论转化型抢劫罪客观要件的构成和认定。通过对转化型抢劫成立的前提条件,以及争议较大的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问题进行分析,还有就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问题,在综合多种观点的同时,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br> 第三部分:着重讨论携带凶器抢夺这种拟制型抢劫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和认定。本部分主要对“凶器”的范围进行界定,其外还对学界中关于“携带凶器抢夺”中“携带”的观点进行归纳分析,从中提出自己的见解。<br> 第四部分:着重讨论部分加重形态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及认定问题。笔者对抢劫罪的部分加重形态进行分析论证,其中有“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何种行为是“入户”以及暴力实施的地点;“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金融机构的范围,客户资金的界定,抢劫正在使用的运钞车但只以“车”本身来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中的“人”的范围,抢劫行为和“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其中对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胎儿能否成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中的“人”的范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主张。
分 类 号: [D9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