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进杰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及驾驶员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但是道路的发展跟不上机动车与驾驶员数量的发展,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危害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再加上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是对其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予以了解释。但无论是《刑法》第133条还是《解释》,均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巨大争议。立法的简略和《解释》的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处理。因此,系统地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以及有争议的其他相关问题,对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无疑具有现实意义。随着全国各地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及《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更将使得酒后驾驶的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干脆一走了之,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势必出现井喷。本文针对刑法理论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存在的问题,结合作者多年来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实践经验,力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出在《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建议。<br>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章交通肇事逃逸---不得不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首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实践,提出现行立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方面的不足。第二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困境,分析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于交通肇事立法中的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的理由,笔者提出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以解决立法矛盾,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完整的构成要件。第四章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立法构想,借鉴域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经验,提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完整的立法设计。
分 类 号: [D9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