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晓尧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直以来是困扰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难题,它主要包括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以及商标被他人登记为商号两种情况。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调整两权冲突的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仅有零零星星的各种法律位阶的制度中,也存在着相互重叠、含糊其辞,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另外,国内学术界在论述两权的冲突时,相对较多地从商标权被商号权侵犯的角度切入,而权利冲突中商号权被商标权侵犯的情况相对较少受到关注。事实上,商号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造成目前两权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相比“独成一家”且较为完善的商标权制度,我国目前尚未确立独立的商号权,对商号权的保护包含在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当中,其相关法律体系极为不完善。因此,在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中,商号权往往处于劣势,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权利救济上也难以着力。有感于此,本文在论及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保护时,着重探讨商号权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br>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商号与商标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第一,确立商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商号作用淹没。第二,把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从而取得与商标平等的知识产权地位,享受知识产权制度平等的保护。第三,建立涵盖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基本制度,使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能够在一部法律里面得以协调。第四,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以弥补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br> 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确权机制,防止商号权和商标权遭受侵犯。一是建立完善的在先权制度。二是扩大商号的区域效力,按不同条件将商号设定于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有效。三是建立相对统一的商号登记体制,实行省级登记,全国联网,商号与商标联检。四是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商号异议程序。<br>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其一,侵犯普通商号或商标权利的判断标准应看是否构成混淆。其二,侵犯驰名商号和商标的判断标准应看是否构成淡化。<br>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侵权责任问题。第一,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应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第二,在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上,应实行全面赔偿,并对恶意侵权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br> 第五部分主要对商号权或商标权作为在先权时实行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使社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达到效益最大化之目的。
分 类 号: [D9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