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林彬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作为反垄断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应当得到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围绕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展开研究,从豁免制度的概念、特征、对象、执行机构、豁免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基本国情,在借鉴若干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略陈管见。<br> 明确基本概念是研究豁免制度的前提。本文分析了豁免制度的概念、特征和作用,并对适用除外与豁免、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部门豁免与行为豁免等概念做出了区分。<br>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特定的行业和主体、符合豁免条件的限制竞争协议、某些企业合并、知识产权以及对外贸易行为。豁免实体法方面,本文对欧盟条约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标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以及德国的卡特尔豁免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并对德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豁免的执法机构、豁免程序及法律后果进行了介绍。其中欧盟的集体豁免制度、德国对卡特尔协议的分类豁免制度以及企业合并的两阶段审查制度,均对我国有很大借鉴意义。<br>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尚比较落后,目前尚没有完整的反垄断法及豁免法律体系,反垄断法草案对豁免制度的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若干行政机关多头执法,难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专业性和整体性。<br> 针对我国国情,以及充分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应当采用更为精当的法律术语作为反垄断法的名称;新法出台后要处理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旧法的法条重叠与冲突问题;豁免内容应以“行为豁免”为主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br> 在豁免的具体内容方面,可立法列举一些合理的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建立个别豁免与集体豁免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执法效率;企业合并的豁免理由可以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利益、被合并企业属于濒于破产的企业等等;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对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以及我国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协调行动,应当予以豁免。<br>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是常设的,并具备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建议和意见、检查监督、调查取证、授予豁免、做出处罚等职权。应建立执法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可分别制定个别豁免与集体豁免程序。对企业合并可设立事前申报制度,并借鉴德国的两阶段审查制度,制定严格、具体的申报、审查、批准与监督程序。
分 类 号: [D92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