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兴莉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学鉴定,但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大缺陷,表现在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中立性、鉴定人不合理地排除自然人和鉴定质证机制的匮乏等方面。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司法鉴定的新发展,解决了司法鉴定中早已存在的痼疾,但医疗纠纷处理中最重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特殊地未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范的司法鉴定之列。无论司法鉴定制度如何进行改革,在处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方面仍表现出其局限性,英美法系下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产物,由于其强烈的对抗色彩和完善的专家证言采信机制引入专家证人可以起到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作用。将专家证人引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构建为“鉴定人——专家证人”模式:坚持鉴定人的核心地位,以专家证人作为补充。对其中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的诉讼地位、专家证人的委托和立场、庭审程序的设置、专家证言采信的标准等具体架构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将为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公正、更完善的证据方法。
分 类 号: [D9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