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东红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在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总是面临着一定的刑事风险。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产生,涉及《刑法》所规定的十几个罪名,对律师个人执业、律师行业的发展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都造成了比较深远的负面影响。<br> 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的产生有其客观根源和主观根源。客观根源包括:以《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为代表的立法缺陷;没有确立律师执业的刑事豁免权;法律职业制度、律师被追究刑责的诉讼制度等制度设计缺陷;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对律师的偏见等。主观根源则包括律师自身不规范执业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br> 要减少和消除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必须完善立法;确立律师执业的刑事豁免权;对存在缺陷的诉讼制度加以改进;摈弃对律师行业的偏见;提升律师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律师风险防范意识等。<br>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了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分析了刑事风险所造成消极影响;第二章分析了律师执业刑事风险产生的客观根源和主观根源;第三章提出了如何减少和防范律师执业刑事风险的建议。
分 类 号: [D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