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建广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审判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游离不定的价值观有密切关系。赋予当事人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功能,通过保障程序公正最终实现实体公正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阐述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失现状及其原因,探讨建立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适用范围、提起的条件及裁决体系等方面来考虑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我国目前已具备了设立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及时增加相关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管辖权制度。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法 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