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聂立泽
学科专业: C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根据刑法对渎职罪采取的立法形式的不同,渎职罪可以分为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两类。相对于特殊渎职罪而言,普通渎职罪应该具有自身的特点。我国现行普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与79年刑法在整个渎职罪体系中仅规定了玩忽职守罪这一大口袋罪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对于建构更为合理的普通渎职罪体系,现行刑法的规定仍有不少的缺陷。下文从建构合理的普通渎职罪体系为着眼点,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述。<br> 从结构上看,下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合理的普通渎职罪体系的建构。文章从普通渎职罪建构的应有特征谈起,剖析了建构合理的普通渎职罪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建构更合理的普通渎职罪体系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普通渎职罪体系的解构。主要是参照第一部分的分析,指出现行普通渎职罪在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刑罚处罚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对普通渎职罪体系的重构。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中所分析的我国现行普通渎职罪中主体、主客观方面和刑罚处罚等方面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
分 类 号: [D92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