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湛中乐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摘 要: 行政自由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活跃的部分,它几乎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所有领域。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各国行政权中最具共性的部分,作为现代国家实现政府职能所必需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和扩张,影响着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是容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现代民主国家总是力图将其束缚在一定的原则和框架之中,在行政法上为行政裁量设置了一系列统制规则,要求其存在和行使必须接受必要的统制。税收领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具有一般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由于税收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或称公法人团体对符合法定课税要素的主体无偿课征资财以获取财政收入的活动,是将私人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的部分财富转为国有的手段,是加在人民身上的负担,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和滥用问题较之其他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尤其敏感。本文首先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出发界定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范围,进而对理解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传统管理理论和传统控权理论加以分析,指出在二者表面似乎不可调和的分歧背后隐藏着共同的理论假设,即都是将行政自由裁量权视为一种使对方接受的强制力,一种单独作出决定的权力,是一种单向的权力模式思维。在这种模式的制约下,无论是管理论的法治观还是控权论的法治观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解,都不能突破“权力一服从”单向思维模式的局限,因而有其固有的内在缺陷。接着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理论出发,从观念上纠正征税机关与相对方地位不平等的假设,还其法律地位平等的本来面目,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以税收法定主义的贯彻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良性运转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以平衡论为指导通过保障纳税人权利来平衡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构建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转规则体系的设想。
关 键 词: 税务行政 自由裁量权 税收法定主义 法律关系 平衡理论
分 类 号: [D9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