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顾肖荣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 主、客观违法论是基于对法规范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相异违法观,主观违法论者认为法律规范为命令规范,命令的对象应当具有理解法规范内涵的能力,对没有理解能力者发出命令是没有意义的。简而言之,主观违法论认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客观违法论者认为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障人们外部的共同生活秩序或利益,凡与法秩序相悖的情形皆属违法。因此,违法亦包括精神病人、幼童等无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行为。<br> 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沿袭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有两个基本的特点:1、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而非为犯罪类型的客观轮廓;2、犯罪构成四要件之间为“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四要件处于同一层次。由于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存在,正当化事由以及无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被排除在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之外,整个犯罪构成实际上是刑事违法的构成。我国通说的违法理论一般认为违法包括一般违法与犯罪,两者之间虽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别,但一般违法与犯罪在构成要素上不存在着差异。因此,在理论的内在逻辑上,我国的违法理论与主观违法论具有一致性。英、美以及法国等国双层次的犯罪论体系首先从行为着手论证犯罪的成立,并认为人与责任相联系,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行为人无关。为此,英、美以及法国等国犯罪论体系虽未将违法性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一个独立的层次,但是其双层次的犯罪论体系中蕴涵着客观违法论的思想。为此,该种理论体系亦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纳入了犯罪成立的判断过程。<br> 客观违法论者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亦可构成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