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邝少明
学科专业: L04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就世界范围来看,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错或过失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其个人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br> 目前,我国有关公务员重大过错或过失侵权责任的追究,尤其是追究赔偿责任的立法很不完善,执行严重不力。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对行政侵权中有关公务员的赔偿责任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误解。本文在考察国外发达国家的部分经验后,探析中国情境下的公务员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及豁免权相关方面的事项。确立公务员重大过错或过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可以促使公务员依法行政,更加全面的保护相对人利益,避免和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公务员应当对其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国家在必要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国家、公务员和相对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对公务员正当正常的行政行为给予保护,也是促使公务员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br>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遭受侵权的行政相对人所蒙受的损害和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同时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共职务的社会需求又必须得到满足。为此,现代法治社会通过下列方式调整这种利益冲突:为所有公务员的某些公务行为提供实质上的豁免权,使政府替所有公务员在公务行为中或在受雇过程中能够实施的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就是在对相关国家公务员豁免权制度考察并借鉴相关制度实践建设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豁免权问题进行探讨。
分 类 号: [D9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