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仲兴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持有型犯罪作为独立于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丰富了现有的行为理论,笔者试图从刑法规范分类的角度指出现有行为理论的不足,从而得出持有型犯罪应当独立化的结论,并就此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独立化的依据。<br> 持有型犯罪独立于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之外,本文试图将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制度应用于我国持有型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严格责任的改革和发展,为其应用于我国的持有型犯罪带来新的契机。严格责任在理论上已经成为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是愈加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加强,严格责任的适用成为普遍的选择。而作者又试图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去分析严格责任应用于我国刑法以及持有型犯罪的实体和程序,是有着广泛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br> 在应用严格责任的大前提下,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应实行持有推定。持有推定的要件包括行为人要对持有物实施实际的控制,持有人对持有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以及必须在综合情境中予以推论,不能仅凭单一的证据。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适用严格责任进行规制,但并不是将举证责任完全转移于辩方,而是仍然由控方举证而赋予持有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