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兴莉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扣船管辖制度是海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事管辖制度的基本管辖原则。由于扣船管辖制度具有灵活性及偶然性,因此它的实施常常会产生择地诉讼及不便法院的问题。针对扣船管辖制度本身的缺陷,《1999年关于扣押海上航行船舶的公约》及部分国家采纳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限制扣船管辖制度实施的手段。而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规定,这对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及公约的立法模式,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完善我国扣船管辖制度。
关 键 词: 扣船管辖制度 择地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 [D92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