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梓太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摘 要: 为什么有些立法在出台时赢得一片赞许声,很快却又因对社会生活影响甚微、甚至产生负影响而销声匿迹或是招来怨声载道。为什么一边是立法活动蓬勃发展,一边却是有法不依,有法难依。为什么在高呼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技术的同时,却不知从何突破。<br> 这一系列问题都源于过去对立法完善工作的忽略和狭义理解,没有认识到立法评价的重要性,也没有把立法评价纳入法的完善阶段在理论上予以探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立法活动往往在一项立法制定、实施之后即宣告终结,因此亟需完成立法评价的制度设计并确立其在立法完善阶段不可或缺的地位。<br> 立法评价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实施效果的评论估价和在此基础上对整个立法质量、价值的评论估价。作为一种事后评价其具备整体综合性、间接性及技术性特征,并在评价的范围和对象上不同于法律效益评价,在发生的时期上不同于立法预测。<br> 立法评价按评价的法律规范的结构不同可分为微观评价、中观评价和宏观评价;按照立法评价的时机不同可以分为早期评价、中期评价和后期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地方立法评价和中央立法评价;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机关评价、学理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br> 立法评价制度的设计不仅明确了评价的主体是:涉及立法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国家机关,涉及法学领域及非法学领域的专家,和涉及普通人民群众、新闻媒介、咨询机构的社会公众。还明确了评价的客体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但排除外国法;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案例法;既包括根本法,也包括普通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一般法,也包括特别法。<br> 同时本文厘清了评价内容中评价的静态标准、指标,动态标准、指标和指导思想,总结并升华了过去“立法质量研究”和“法的实效”研究两个论题。列举了适应立法评价特征,具有针对性的评价方法:如行为目标方法,是从完成要求目标的角度进行评估,试图确定立法是否能够完成预先确定的目标;如准实验模型的评价方法,是指实验组和相似组在立法实施前后的比较,或实验组在立法实施前后的多次比较;又如成本效益的评价方法,是指将成本与效益的分析作为主要方法,实行对一项立法实施之后的质量、效果的评论估价。<br> 本文还以地方环境立法为例对评价方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一方面该类立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典型性,可以使立法评价方法的相关论述更具说明性;另一方面为如何解决这类立法中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建议,并将此领域的研究具体化,为将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立法评价奠定了基础。
分 类 号: [D920.0]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