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民安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股东资格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公司的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当事人都可能发生有关股权的确认、转让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等诉讼。而产生的这些争议、纠纷,经常会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针对当前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不规范,股东身份的异象与失范,《公司法》规定不够完善的现状,试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的股东资格争议进行了研究,归纳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思路与规则,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与对策。<br> 论文从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阐述了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律制度自身的特点,总结出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归纳出审判实践中具体处理此类型案件的一般思路;第二部分分析了一般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通过考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与股东身份的关系,并结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的六点特征,将上述特征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通过对缴纳出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物化证据的不同法律功能和对股东身份的不同确认价值逐一展开分析,进而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不规范形态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的具体规则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阐述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主要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我国目前现实中存在的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等特殊情形的股东资格及其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文章结尾,笔者结合现行《公司法》规定不完善及司法实践中处理不统一的现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br> 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从保护和鼓励投资的角度、结合法律关系构建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公司法律制度和交易安全及维护国家行使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则出发,区分对内、对外不同情形,根据争议的具体事实选择适用的证据来解决问题,对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进行具体分析。论文在思考方法和思考方向上强调实用主义,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来探讨论题。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