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正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其正式成立之前有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设立过程。对于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社团,公司法学界一般称之为设立中公司。该概念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在以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公司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理论。从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公司取得法律人格之前的这段特定时期的研究还是缺乏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通过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剖析,结合比较两大法系在该方面的立法及司法上的模式选择,希望对我国公司法中设立中公司制度的构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br>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公司设立阶段中的基本问题以及“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范围界定进行论述,进而引出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为下文对设立中公司的全面剖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就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综合介绍和评述两大法系就该方面提出的重要学说,并据此提出“设立中社团”说。随后再对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进行剖析以期能够深刻地认识设立中公司的团体性特征。第三部分则是研究设立中公司问题的重中之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并分为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成功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论述,同时对我国构建设立中公司制度中相应内容的设置提出建议。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