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叶传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 从物权法制定开始,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就成为一个自始至终激烈争论的法律问题,但是这些争论大多属于经济学或公共管理政策方面的争论,大多是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提出论据和观点,结果多表现为对当前政策的归纳、总结和认可。法学界虽然难免牵涉其中,并为之贡献了心血,但却较少系统地研究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虽然目前《物权法》早已实施,但是其“法律空白”的规定,仍然没有为宅基地流转做出突破性的规定,而这种“法律留白”的立法方式,表面上是为今后的法律变更留下了空间,但事实上是对原有政策规定的沿袭和法律认可,继续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而目前无论是“小产权”还是广东的新试点,又再次将这个广为争论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为后来的讨论留下了话题。虽然有闻,有的立法者认为“修改《土地管理法》比《物权法》要简单的多”因而主张留下“法律留白”,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如此重要,没有对这个重要的问题进行规定,既不严肃也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必须认真进行研究,以期形成对宅基地的系统研究,并为后来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修改做出些许贡献。<br> 本文从宅基地的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宅基地的内涵和法律特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国以来宅基地政策的变迁过程,从宅基地交易由宽到严再到宽,指出了允许宅基地流转是符合历史趋势的。同时指出了农村宅基地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悖论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和福利性的悖论、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的悖论、还包括宅基地流转所体现的秩序和效率的法律价值的博弈以及法律空白和实践上土地管理混乱的现象。<br> 本文着重从宅基地的权利属性入手,总结出有关宅基地流转的大部分悖论都可以通过宅基地的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之间的悖论中体现。论述了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的序位关系,即公法属性具有优先性,但是这种优先性是有限的,并且在保证了优先性的前提下,应当尽最大的可能实现宅基地的私法属性和财产属性。笔者进一步提出要破除公法和私法属性的悖论,恢复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文章从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属性入手,分析目前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诸如,权利主体虚位、所有权权能残缺、集体属性不清、以及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矛盾,来分析目前宅基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和属性决定了其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允许和保障其流转,而非一概禁止流转。<br> 为了阐述宅基地流转的的原因,笔者进一步论述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必要性和流转的积极意义,包括农村宅基地流转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体现、市场经济的必然体现、调整土地供求的必要措施、能够有利的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融合以及和谐发展等。<br> 同时,笔者运用法律价值论和法经济学分析的观点,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进行了必要的法理分析,从而阐明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理基础。<br> 在综合上述法律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框架内进行变革,允许和保证宅基地流转,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农土村地流转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 键 词: 物权法 农村宅基地流转 权利属性 法律法规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 [D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