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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法律思考

导  师: 程信和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实现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今年进入了关键性的一年。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涉及全局的重大而迫切的任务。因此,对国有企业如何落实转换机制,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的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br>  本文的出发点是要求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首先是指它在经济活动上或行为上的真正独立,这必然要求它在财产制度上和治理制度上真正独立。<br>  本文第一章首先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指出企业是一种从事经营性活动、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体,按照传统分法,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型企业。我国以所有制进行分类,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有企业。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其资本全部或部分来自国家的企业法人。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具体组织型态,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员。<br>  第二章就国有企业的财产制度进行了讨论。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的折衷产物,为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体,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而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国家作为国有企业中国家财产的出资者而拥有的所有权与企业对其财产拥有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之间是对企业财产行使权利的两个层面:前者是权益形态,后者则属生产要素形态。明确了法人财产权,有利于正确理解和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br>  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制度,包括内部治理制度及外部关系制度。第三章借鉴西方国家对公司机关的规定,从中分析公司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首先说明了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各自特点,并指出了公司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随后从公司的各个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人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br>  最后,第四章对外部关系制度,也就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行探讨。由于国有企业出资者为政府——全民的具体代表,而政府同时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对于市场经济一份子的国有企业,相对处于较高较优势的地位,因而出现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已久的政企不分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前题则是建立企业独立的财产制度。必须从根本上否定条块分割的行政性企业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身份和责任,由法律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到权责利统一。

关 键 词: 国有企业 公司化改革 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

分 类 号: [D922.291.9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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