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小强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其中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同时,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原则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的转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多个市场经济较为活跃的农村地区自发进行了流转实践,全国多个省区、地市的地方政府进行了流转试点,并颁布了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政策。<br> 国务院[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2009年《土地管理法》再次启动修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和城市土地一样入市交易,人们期待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作出回答。至今,《土地管理法》修订稿没有向社会公布。学术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br> 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成的收益如何进行分配,全国多个省、市或地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政策或办法,学界中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br>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主要的焦点是:如何协调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政府是否参加流转收益分配及政府以何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如何建立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这些是本文研究的问题。<br> 本文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目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地区有关流转收益分配的办法进行梳理、分析和解读;第二章,从土地发展权的角度,通过对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政府参与流转收益分配进行理论阐述;第三章,从实现村民自治的角度,对于农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进行分析;第四章,根据税收理论,运用比较分析的办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税收制度,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税收制度;建立农民集体内部流转收益分配决策机制,确定流转收益分配规则,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机制。<br> 本文的结论是:对于集体建设使用权流转收益,政府应当以税收的方式进行收益调节;对于农民集体内部的分配,流转收益应首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的决策规则,做到收益分配的公开、透明。
关 键 词: 土地管理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收益分配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 [D922.33]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