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广泛试点的阶段,在各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完善空间。首先是立法不完备,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完整而详细的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其次是职权不明,现行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定主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不便;第三是社区矫正适用偏低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认知因素,亦有客观上的制度不健全因素等等。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制度借鉴以及民间力量的发动等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予以完善,从而促进社区矫正适用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使其与监禁刑一起成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两只手”,形成合力。<br>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采取如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中山大学图书馆、中国期刊网等渠道大量搜集学者著作、硕士博士论文等资料,在研读的基础上加以整理分析以掌握其精髓。(2)调研法。利用工作上的联系对本地基层司法所、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研,对基层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具体工作实际进行熟悉和了解,为课题的研究提供实践支持。(3)比较研究法。通过阅读大量关于国外研究的著作,学习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并将之与国内尚未成熟的现状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的比较,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借鉴。<br> 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笔者深刻地认识到,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已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犯罪改造手段,其重要性绝不亚于监禁刑罚,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尚有很多可以完善的地方。笔者经过半年多的学习和研究,初步对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有了大致的了解,并深入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阐述并明确了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重要社会意义;与此同时,在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试着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首先是制定统一立法,在法律层面上将其制度化;其次是明确各部门职权,将司法行政部门列为社区矫正的法定主管机关;第三是完善具体制度,包括增设社区服务刑、创立“过渡假释制度”,实行“个别化处遇”等等;最后还要注重对于民间力量的培育,发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分 类 号: [D9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