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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

导  师: 陈雪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只能为权利主体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的观念已被打破。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更多地被商业利用,人格权商品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现有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仍以保护人格精神利益为价值导向。如何保护人格权商品化的实现就是本文要论述的问题。文章首先论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必要性;评析了理论界就如何为人格权商品化提供法律保护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得出人格权商品化的观点是符合人格权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国民法特点的解决方式,并就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作出分析。其次,从人格权自身历史发展以及对权利理论分析的角度入手,论述了人格权商品化得以实现的三个必要前提条件:人格与人格权的分离及人格权的确立;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显现。为人格权商品化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再有,并非所有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成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人格权的特点进行分析,指出只有诸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可以成为商品化的对象,接着论述了人格权商品化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最后,论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从对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国家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立法考察入手,分析了他们的立法对我国建立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制度的可借鉴性。剖析了我国现有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对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不足:缺少人格权商业利用的一般规定;法律就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提供的救济措施不力;侵权责任方面以金钱补偿为次要救济手段,并且仅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人格权商品化明显不足;缺少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商业利用的法律保护。然后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人格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建议:立法明确承认自然人人格财产利益,承认其可转让性;拓展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明确规定财产损害赔偿是侵害权利人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主要侵权责任方式;增加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以及对其利用的法律保护措施。笔者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当前的人格权的商业利用研究有所裨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可以为当前民法典立法中如何保护人格权的商业价值有所启发。

关 键 词: 人格权商品化 法律保护 价值导向

分 类 号: [D923.8]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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