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陈永鸿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1994年发生的“枫叶”诉“鳄鱼”一案,堪称在我国发生的首例涉及商标反向假冒的案件。由于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此类行为的明确规定,对此行为应适用什么法律来认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自此,我国知识产权界展开了一场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这一“舶来品”的深入、持久地讨论。尤其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性问题及在我国对该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2001年我国新修正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了我国法律的调控范围,避免了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商标反向假冒理论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尽完善,而各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则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全面、深入地研究、认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尽可能多地提出建议完善商标反向假冒理论,以有效的打击这种行为。本文通过对商标反向假冒基本理论的论述,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剖析,比较世界各国关于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制,最后指出我国商标反向假冒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分 类 号: [D9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