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承志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是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但只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非物质损失。司法实践中计算重大损失的方法非常多,有以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下降额度作为重大损失,以行为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为重大损失等多种方式。理论界也提出了很多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方法。实际上,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应区分商业秘密完全失去价值和商业秘密未完全失去价值两种情形进行计算。在前种情形下,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应该是权利人预期收益和调查侵权行为合理费用的总和,如果在权利人之前已经和第三者达成了商业秘密独占许可协议,协议尚未履行侵权行为就导致商业秘密失去价值的情况下,“重大损失”则为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和侵权调查费用的总和;在后种情形下,一般应以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作为重大损失,但在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明显小于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则应当以权利人的销售收入下降额度作为重大损失数额。<br> 刑法学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故意和过失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等三种观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四种行为方式:即(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者应知前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这四种行为方式中,除第一种行为方式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外,其余三种方式都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的观点在理论上不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能性。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br> 刑法学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等三种观点。这几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到底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条件,还是既遂与未遂的条件认识不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既遂模式,相应的,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也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没有造成的情况下,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存在未遂形态,但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不能过于扩大,只有在行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本应造成权利人特别严重损失,但没有造成的情况下才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
分 类 号: [D9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