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韩光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死亡赔偿金制度是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死亡赔偿金从概念、性质到赔偿标准,历来都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好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精神抚慰金的关系、死亡赔偿金到底是否生命价值的替代物,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的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一直缠绕不清,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在精神损害赔偿已在法律上获得独立地位的今天,应将两者列为独立并行请求的赔偿项目,人民法院在受理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即使该侵权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受理,而不应用刑法、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去解释民法、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死亡赔偿的制度安排,总结了自民法通则以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经验,并考虑了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这样的立法政策是基于立法者对中国国情、民情的深刻认识,该法统一了中国的侵权赔偿体系,在责任确定方面也有些新点、亮点,但《侵权责任法》的仓促出台也留下了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计入死亡赔偿金?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等等。如何完善法律规定,使其实际操作性更强,给予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与死亡损害的平等赔偿是摆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命题。笔者通过在审判实践中的积累,借本文对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相应分析、探讨并尝试提出几点建议。
分 类 号: [D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