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晓尧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调整了一系列法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但就被保险人过失引起保险事故的情形应如何进行法律调整,一直未得到明确。本文认为,对被保险人过失的讨论,应当建立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基础上,被保险人在事实上承担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大量义务,并有其独立的请求权,应当具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上,应当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尽到谨慎维护保险标的的注意义务。在其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如何归责,首先应尊重合同缔约时的意思自治,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责任;合同中如无对特殊约定,则应参照公平原则,区分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如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合同责任;被保险人为一般过失的,则应主要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被保险人承担重大过失的相应保险责任也有例外,即在责任保险领域,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等领域遵循“先行赔付”原则,以维护弱者利益。最后,本文就完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分 类 号: [D92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