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建武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我国现行《刑法》有专章形式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但在现实中社会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是有目共睹的。尽管最严厉的《刑法》其实施的效果却不能尽如人意。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形式日益呈现多样性和隐蔽性,从传统的财物发展到免费旅游、提供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再到安排就业、提职提级、迁移户口、提供学位等非财产性利益。目前我国《刑法》385条规定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虽然在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已扩展到一些财产性利益的贿赂,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无论在司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是一个困惑。故本文从贿赂犯罪的本质入手,充分深入分析贿赂犯罪的罪质,通过借鉴国际上对贿赂的有关立法,对以非财产性利益换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权利交易也应认定为贿赂。从而进一步探讨刑法理论界关于贿赂的“不正当利益”说,并初步提出我国关于贿赂立法的一些建议。<br>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我国及世界各国关于贿赂行为对象之立法与学说作概述和归纳,并分析得出我国对贿赂之行为对象限于财物是落后于国际形势的发展,有碍打击贿赂犯罪。第二章对以非财产性利益换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是否属于贿赂,应否带来刑法上的否定评价进行深入的分析,确立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以非财产性利益不能以金钱价值衡量就排除在贿赂之行为对象之外,而是应当从贿赂的本质出发,抓住“权利交易”的本质,确立贿赂对象应当包括非财产性利益。第三章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不正当利益贿赂说的理论,并就当前我国关于贿赂行为对象的立法提出建议,用“不正当利益”界定未贿赂的行为对象,从而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
分 类 号: [D92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