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敏洁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摘 要: 联合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联合对某些行政事务进行综合性整治的执法活动,一直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行政执法形式。这种执法形式不但灵活、有效,而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行政目标。本文从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入手,将其与其他行政机关参与的联合执法相比,发现其有着特有的执法形式和手段,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即具有较强的震慑性、较强的针对性、一定的临时性和与日常工作的相辅性。<br> 公安机关参与的联合执法是以多种形式出现的,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参与到联合执法当中,笔者认为,当前大量社会公共问题向毗邻行政组织的日益“外溢”和渗透延伸屡见不鲜,这使得常态性管理工作对有些违法现象难以奏效。为了实现管理功能,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进行有效的联合,联合执法自然成为必然的选择。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是解决执法目标与执法保障矛盾的需要,是解决自身执法任务复杂性与职能局限性矛盾的需要,也是解决警力优势与信息不足矛盾的需要。<br> 在梳理归纳形式特点与现实必要性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从概念入手,通过对行政权力分解整合的逻辑性分析,以及对联合执法和行政综合执法近似概念进行比较,对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又进行了实践问题的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仍然存在着缺少法律依据、有损程序公正、自身定位不明确等薄弱环节。<br> 不可否认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其弊端也是不能忽视的,这就要求必须用前瞻性的眼光,去探寻出路。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对行政职权之间横向关系的规范主要依赖的是行政协助制度。但是鉴于警察权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行政分权与行政一体化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和前述体制上的原因,在我国仅凭行政协助的一般规定还不能完全解决联合执法中警察权的滥用问题。因此,从制度上规范公安机关参与行政联合执法,必须从规范行政联合执法和规范警察权的运作两个方面齐头并进。以警察行政协助制度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建构恰好可以起到规范行政联合执法与规范警察权的双重功效。所谓警察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限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请求与之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给予配合和帮助的法律制度。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行政机关协助的合作现象,行政权和行政组织是公共产品,不属于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地方,它是为社会服务的,笔者从建立警察行政协助制度对联合执法做深入探讨,着力从组织制度、程序制度、责任制度三个方面搭建起警察行政协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改进现有的公安机关参与行政联合执法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参与的联合执法。
分 类 号: [D9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