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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试论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导  师: 刘懿彤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摘  要: 伴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人类社会的巨大发展,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越来越紧密,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方向。为了适应这种潮流,表现在法律上就要求世界各国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去规范这些活动,加之地域战争不断,大量移民纷纷涌入外国,各种国际间劳务分配,造成了国际间人口的大量流动,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法律部门,首当其冲的成为维护国际间交往中我国人民利益的武器。过去,我国的国际私法在于属人法连接点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立法文件中大量出现含糊不清的定义,并且移植了大量国外的国际私法概念,这样做虽然能够起到国际间交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应该具有符合本国国情、彰显本国法律文化、体现本国人文特点。所以,我国的国际私法部门一直都在致力于打造将外国的理念与我国的文化内涵练好融合的立法。在属人法领域内,经过了长期的国籍法主义与住所地原则的矛盾冲突期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到,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经常居所地就是在这样一种北京中出现的,虽然它脱不了作为国籍与住所妥协的外衣,但是它仍然是国际私法在连接点领域的一次革新,使得“最密切联系原则”完美地被诠释,将涉外民商事纠纷定位在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连接点的冲突规范上,然后合理的寻找准据法,这样做能够使得案件的审判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意愿,也使得该判决更易于当事人接受。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大量规定了以“经常居所地”作为连接点的冲突规范,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成果,并且适应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延续的规律,避免了直接空投国外有关概念的突兀,创造性的吸收了“惯常居住地法”的合理内核,将我国的“经常居住地”概念的可取之处与之相互有机结合。进而明确“经常居所地”的涵义,以期能够解决其在国际私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和减少其消极影响的发生。

关 键 词: 国际私法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 [D997]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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