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丁艳雅
学科专业: C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刑讯制度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其中唐朝的刑讯制度最为完备,但此后各朝代的刑讯制度并未就此停滞不前。随着专制权力的强化,清代刑讯制度相较唐代刑讯制度而言,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br> 其一是制度方面的变化:免于刑讯的对象相对减少,特殊群体的刑讯规定富有特色;法定刑讯方法更趋多样与残酷,而对刑讯的程序限制趋松;刑具方面的规范增多;违法刑讯的责任总体趋轻,责任追究方式趋于多样、灵活;对刑讯更为倚重;刑讯方法的严酷程度与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大致相对应。其二是理念方面的变化:清代刑讯从某种程度上,已经从注重肉体上的“规训”,向偏重心灵上的“规训”转变。与上述刑讯制度精神“不太合拍”的是,地方官员对于刑讯的态度显得温情脉脉:大多强调慎重使用刑讯,甚至不用刑讯。<br> 结合清代叫魂案审理过程中的刑讯运作来看,面对民众的歇斯底里与乾隆的龙颜大怒,审案官员几乎无一例外的诉诸严酷的刑讯。清代刑讯制度方面趋严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在叫魂被定性为“政治罪”的审理过程中。而官员“慎刑”的谆谆告诫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民众对刑讯的情感、态度以及专制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架构与运作是帮助理解清代刑讯运作的关键所在。官员诉诸刑讯的行为,既能安抚民众狂躁的情绪、博取皇帝的欢心,也能得到民众的认受与皇帝的理解。
分 类 号: [D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