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正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违约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各国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也明确了违约可得利益损害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如何具体确定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范围,既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也关乎相关法律制度目的及价值的实现。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指导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确定和可得利益赔偿数额的计算,而使得真正获得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例并不多。本文将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及数额计算做进一步的探讨。<br>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厘定了可得利益与相关问题的关系。厘清实践中经常混淆的可得利益与相关概念的使用,并指出可得利益虽与机会丧失有一定的联系,但在适用中仍应该将两制度予以区分。第二章首先明确了可得利益赔偿的一般原则为完全赔偿原则,可得利益应予赔偿与损害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互为前提和依据。但可得利益赔偿范围是应该受到限制的,理论上最本质的限制来自于因果关系理论。各国以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产生了不同的限制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则。通过对比,我国的可预见规则制度与英国、法国的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可预见规则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可预见规则构成的正确认识,在分析了实践中如何决定预见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实际预见与推定预见的区分适用,及买方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具有预见性。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最终还是由法官根据自身对公平价值的判断加以认定。第三章对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主观计算方法与客观计算方法适用的优劣,进而提出主观计算规则为主,客观计算规则为辅的原则。可得利益的相对确定性决定了赔偿数额举证的困难性。通过介绍国外关于可得利益赔偿数额证明标准的降低及适用法官自由心证制度,进而提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予以借鉴的设计。
关 键 词: 合同法 违约可得利益 损害赔偿制度 司法实践 数额计算
分 类 号: [D92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