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陈东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WTO的主要价值目标是贸易自由化。虽然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序言中,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目标,但是从WTO司法实践来看,争端解决机构仍然是以贸易自由化为优越目标,而其他非贸易价值只能退居一旁,或者只是为贸易自由化这一目标服务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治理浪潮的涌现,以及国际组织网络结构的形成,国际组织从横向上和纵向上都将与行使管制权力的国家、其他国际组织之间产生联系和相互作用。因此,原本可能不属于WTO探讨的议题,也不可避免地进入到WTO之中。<br> 文化议题便是一例。文化与贸易的矛盾,实际上由来已久。从过去的文化保护主义,到现在文化多样性,文化议题在WTO内部所引起的争论一直没有消停。新近的中美之间关于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的待遇问题的纠纷,便是一个缩影。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就两种价值之间应当如何衡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本文引言中,笔者认为,国家保护自身文化,以及基于此基础进一步维护文化多样性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得到WTO的尊重。问题只是,如何在WTO有限的管辖权的行使过程中,纳入这种对文化因素的考量。<br> 那么应当如何纳入?笔者主要是从可能的几种路径展开分析的。在第一章,本文从WTO内部的规则着手。WTO主要义务之一是非歧视原则。该原则要求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以不低于它给予本国以及其他国家产品的待遇。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具有同类性。文化产品,是否具有特殊的同类性,使得不同地域的文化产品之间具有非同类性?此外,WTO具有一些关于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条款,这些例外条款是否能够适用于文化产品或文化措施?以上两种路径,从已有司法实践来看,很难实现。<br> 既然内部无望,是否能够引入外部资源解决难题?这是第二章和第三章所要探讨的。第二章首先论证争端解决过程是能够引入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而引入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利用这些规则对已有的WTO规则的解释产生影响。本文进一步探讨有关国际法资源是否能够对GATT以及GATS中的“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通过对公共道德、本国文物和执行本国规章几个例外条款进行研究,可知这一路径无法成功。第三章则从《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探讨前者通过条约冲突的理论,优越于后者而适用于文化产品和文化保护措施的可能性。这一路径无法得到条约冲突理论的支持。<br> 在以上路径基本宣告失败的情况下,本文在第四章对已有的较有代表性的几种学者方案进行分析和评论,总结其优点以及局限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短期、过渡方案是依靠争端解决机制将大多数成员间关于文化保护的意志纳入考量。具体路径包括对产品同类性和一般例外规则的重新解释。而根本方案是成员间通过政治途径达成关于文化多样性与贸易自由化之间关系的政治合意,并将此合意法律化。笔者认为,要妥善解决WTO贸易与非贸易价值之间的矛盾问题,关键是处理好司法机构与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成员间政治合意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br>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本文在结语为中国文化的未来发展之路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有:认真研究自身所承担的“超WTO义务”、上诉机构对于中国服务承诺表的解读方法,采取合理的补贴措施,生产坚持自身文化的产品,要争取其他国家对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政治合意。
分 类 号: [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