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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的若干思考

导  师: 慕亚平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下文简称WTO)最具特色的机构,鲜明的司法特征为WTO增添了不少司法色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WTO法律体系的发展和丰富上贡献颇丰。<br>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下文简称DSU)第3条第2款对争端解决机构,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做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本条款的几个关键词入手,结合WTO争端解决中的实际案例,分五部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法律解释的相关问题予以探究。<br>  本文第一部分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合法性予以分析证明,并在与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强调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进行法律解释的优越性和必要性。<br>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法律解释的依据展开。首先确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依据的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进而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作为讨论重点,对“有关国际法规则”如何在WTO争端解决中得以运用进行探究,得出其只能作为法律解释的渊源而不可直接适用的结论;最后则对“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是否仅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进行简单分析。<br>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释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在争端解决中对WTO规则予以解释的原因,包括条约内容模糊、WTO法律体系庞大和复杂、各缔约方的容忍等方面。<br>  本文第四部分从DSU第3条第2款的内容出发,探讨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进行法律解释应当受到哪些限制。<br>  本文第五部分则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法院实践的比较,确定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受到的其他限制,包括不得侵害WTO组织内机构的权力,以及妥善处理与各成员方主权的关系。

关 键 词: 世界贸易组织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法律解释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 [D996.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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