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正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社会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交往方式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人们在参加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时既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行动自由,同时又要注意到其行为可能给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带来的不当与损害。这些损害除了活动本身的危险外,往往更重要是因为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国内外学者都对此进行过有益的探讨。但对于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直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本文通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主要研究的是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br> 文章主体拟分为四个部分阐述和论证:第一部分是对社会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界定;第二部分阐述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和性质;第三部分主要从社会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主要对社会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探讨。最后对社会活动组织者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有选择地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 社会活动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 [D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