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任强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明显,使用暴力非法敛财的气焰也越来越嚣张,大量的强迫交易行为伴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生而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三种市场经济活动中强迫交易的具体情形,并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了一个档次,无疑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进一步打击;但它仍没有对相关模糊问题作出解释,这使得一直以来强迫交易罪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依然存在,实践中强迫交易罪司法适用的不一致也备受诟病。而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能揭示犯罪行为侵害法益危险性的本质,因此,从实行行为的本质着手,把实行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强迫交易罪的研究结合起来是一个既有研究价值又非常新颖的课题。通过具体分析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构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厘清“暴力”的涵义、对象、程度和“威胁”的涵义、对象及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有助于清晰地认定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及其与类似犯罪实行行为的区别、竞合和牵连关系,从而正确地认定强迫交易罪的罪数形态,促使司法适用趋向一致。作为一种复合型实行行为,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是由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构成的,手段行为是强迫交易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它促成目的行为的实行;目的行为是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核心,它规定着手段行为的发展方向。其中,手段行为中的“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身而且也包括物,其对人身的伤害程度仅限于轻伤;手段行为中“威胁”的对象不仅可以包括交易相对方,还可以包括与交易相对方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而交易行为作为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目的行为,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且其内容也应是合法的。我们在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时,不管是处理其与类似犯罪实行行为的竞合还是牵连问题,都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重复评价,以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
分 类 号: [D9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