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林彬
学科专业: C0101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来自西方的主流观点认为,由法律制度提供的稳定的、可预测的产权以及契约实施和独立的司法,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中国恰恰是在西方语境所认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不独立和政府干预盛行的情况下,实现了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形成法律与经济发展的“中国之谜”并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然而目前,从司法审判与经济发展角度进行相关研究的仍属少数。在全面梳理国内外司法与经济发展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以商事审判为例,构建了司法审判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并通过若干实证研究论证并进一步剖析了该作用机制,归纳了“中国式”司法审判与经济发展的若干特点,并就该作用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br> 在现有关于司法与经济发展的主题研究中,存在“原因论”、“结果论”、“替补论”以及“无关论”等四种主要观点,对于司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仍未得出最终的结论。且现有研究存在“间接研究多直接研究少”,“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国外学者研究多国内学者研究少”的不足。<br> 在司法审判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中,司法审判通过三方面的职能发挥作用于经济发展,分别是:解决纠纷、执行契约;规则生成、界定产权;执行政策、管理经济。此三大职能的发挥则通过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与适用、法院对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以及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等三大途径实现。<br> 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变化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司法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商事审判的内容、形式与特点在相当程度上是中国经济改革内容、形式与特点的反映,商事纠纷主要类型案件的数量变化与中国特殊的经济改革路径密切相关。其中,中国金融市场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使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其他股票、证券类金融纠纷案件少的特点;而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则使破产案件呈现出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多,常规破产案件少的特点;最后,先交易改革后产权改革的增量改革模式则使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出债权纠纷多产权纠纷少的特点。<br> 对商事司法解释文件的数量、具体类型的实证研究表明,商事司法解释文件、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经济发展三者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经济发展越快,商事纠纷越多,司法解释的数量也越多;而通过对借贷、破产和证券等三类司法解释对部门经济发展的影响的研究则表明,司法审判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规则生成与执行政策的作用,但是,司法审判在不同经济领域其发挥作用的能动性和效果也有所不同。<br> 对商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商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类型与不同阶段的主要经济政策目标高度相关,并通过价值导向、办案技巧、规则解释和规则生成等四种形式对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研究则表明司法审判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执行政策、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同时也凸显了司法审判对国家利益的保护高于私人利益。<br> 通过对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责任承担和公司对外担保两类个案审理的考察进一步揭示了司法审判与经济发展的微观作用机制,再次验证了司法审判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发挥。<br> 最后,文章根据前文的实证研究,在与已有司法与经济发展理论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论”,并提出改进司法审判对中国经济发展作用机制的建议:一在内部作用机制上,应当从“强制执行”转向“共识培养”,即逐渐转变依靠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性文件对法官办案进行“强制性”指导的方式,从培养法官在裁判思维与理念、价值衡量与选择上的同质性上入手,形成一个具备共同价值体系的法官职业共同体,而加强法官培训与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一个有益的方式。二在外部作用机制上,在现行司法无法摆脱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下,应当将目前司法对政府的“服从模式”转向“合作模式”,建立一套政府与司法良性互动合作的作用机制,司法应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达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三在过渡阶段,应规范司法文件的运用,加强司法解释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慎用司法政策性文件。
分 类 号: [D926]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