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林
学科专业: D0301
授予学位: 博士后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 要: 中国的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检察权主要是公诉权,除极少数国家外,检察机关在性质上都是个行政机关。而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具有司法或准司法的性质。为什么中国的检察制度独具特色,本文试图从检察制度的历史合理性以及演变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着手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成因、机制做出合乎实事和逻辑的解释和分析。<br> 中国的检察制度无论从制度设计初衷还是现实需要来考量,它首先都是一个监督制度。它的目的就是从制度上遏制权力拥有者使用权力的随意性,为权力划定界限,而非建立带有抛硬币性质的偶然性的权力惩治机制,从而建立起普遍的、规范的权力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如果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需要建立符合司法或准司法规律的专业化、按性质分类的领导体制、管理机制等,这也是中国中央权力分配格局的必然要求。同时还要清晰认识监督权行使的界限,把握监督权行使也要被监督的客观要求,保持权力运行的谦抑性与能动性的平衡,切实起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国法治、宪政建设的目标。
分 类 号: [D926.3]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