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郭天武
学科专业: C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起源于职权主义为基本原理的德国法学,它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的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做法律的守护人。这样的职责要求,不仅有效地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同时也使诉讼程序得到更全面有效地落实。因此,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要求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并影响了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最终上升为国际准则。但伴随着职权主义国家不断的借鉴当事人主义理念时,检察官当事人化不断冲击着检察官客观义务,成为大家争议的一个理论焦点。而在我国,也全面地规定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但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br> 论文共分三章,分别从演进、基本内容及对我国的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对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br> 第一章讲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演进过程。首先,详尽考察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产生背景;其次,随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不断发展,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当事人化能否相互融合,成为学者的争论焦点,因此,此节试着阐述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当事人化的理论之争;最后,尽管职权主义国家不断向当事人主义国家借鉴刑事诉讼的理论精华,但作为典型职权主义的检察官客观义务依然有着重要的地位,因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br> 第二章详尽介绍了检察官承担客观义务的基本内容。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国际准则的三个层面,详尽地分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要求。<br> 第三章阐述了对完善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实务操作的一些思考。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司法现状,在我国应如何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怎样改变现有制度保障其更顺利实施,提出自己的想法。
分 类 号: [D926.3]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