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聂立泽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在有关犯罪的理论研究中,一般都是将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分开来的,但因为两者的相似性使得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很难区分两者的界限。前者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所属物侵占。而后者的犯罪实施者一般没有采用秘密的方式,而是直接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将受害者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占罪因此有了各种各样的变体,比如所谓的职务侵占罪就是犯罪者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优势将公司的财产过度到自己的名下。由此可以发现侵占罪的特征突出,但盗窃罪与侵占罪都涉及到了财产侵害的问题,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若要将两者彻底区分清楚还是十分有难度的。对于两者的区分要借助相关的法律理论作为参考。<br> 本文将以犯罪构成要素的理论文献为基础,结合具体的案例,希望能够由此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两罪的界限,本文的主旨不在为法律界提供一个权威的明晰的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而是通过对于两者犯罪形态的分析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并为今后的相关案例提供借鉴。论文首先对这两种犯罪形态的构成要素进行基本的剖析,比较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由此而对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做一定的了解,并就构成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证。之后,论文结合许霆案对这两种犯罪形态进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罪,而应认定为侵占罪。首先,秘密性是盗窃罪最基本的特征。而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的相对性特征,这是基于对银行自动柜员机的概念、法律属性、柜员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其次,许霆的取款行为构成不当利益,应当负有返还义务,对返还前的占有状态负有保管义务。再次,许霆自取款至挥霍一空,非法占有的目的暴露无疑,其行为与结果是主客观的高度统一,符合拒不返还的特征,最后,其占有的钱款超出“数额较大”的范围。综上所述,许霆案构成侵占罪。
分 类 号: [D9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