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袁古洁
学科专业: D0301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为了提高人们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认识和了解,增强防范和规制效果,促进体育赛事市场的有序发展。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资料研究法、访谈调查法等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及其相关概念,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产生与嬗变、表现形式、行为实质与危害,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涉及的权益与法律关系,以及国际和部分发达的实践经验、规制该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br> 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是市场经济竞争、体育竞赛、体育赛事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与体育赛事赞助、体育赛事传播、体育赛事的商业化发展密切相关。经历了没意识的自在期、意识期以及后意识期3个阶段。现阶段,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呈隐蔽性、复杂性和频发性的趋势。<br> 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与体育赛事的关联方式也五花八门。它是违反市场公平交易法则,扰乱赛事市场秩序行为,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准则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由于目的、内容、手段等的不同,决定了它具有不同的行为实质。导致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作为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主体的商家原因,也有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客体原因,以及体育赛事作为一个特殊客体的原因。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既有直接显性危害,又间接隐性危害等。<br> 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侵害客体的劳动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商业权益等。它是商业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规制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是对运动员商业活动自由权与形象权的有效保护<br> 目前国际上有《奥林匹克宪章》、《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以及《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国际保护的公约和条约,为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英、美、法、澳等国家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途径主要有以专门(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制,以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加以规制,在普通法法典中以专门条款形式加以规制,以及依据普通法法典进行规制等。目前我国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相类似,采用“国际性法规(条约、协定等)+国内一般性法规+特别法规”的模式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进行规制。而我国与成熟法制国家的法制环境有一定的区别,因而这模式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br> 现阶段,我国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还不完善。体育赛事主体权益保护和客体规制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通过立新法、提高法律阶位和修订现有法律的形式完善立法,加强契约管理,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规制等可以有效防范和规制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
分 类 号: [D9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