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劲松
学科专业: L0406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从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和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基本主张出发,作为执行法律之权力的行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教育行政权是具有教育属性的行政权力。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br> 法律控制是确保教育行政权目的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伴随着公共教育的发展,教育行政权愈益强大,为推动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教育行政侵权现象的存在与救济渠道及其可能性的缺失,要求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加以控制,这既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教育行政行为的必然选择,更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客观要求。控制不是限制,而是明确与规范。<br> 教育行政权法律控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主体作为受教育权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从受教育权保障的视角来看,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履行其作为受教育权相对方的法定义务,实现和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力。教育行政权的法律控制,就是以教育行政法明确和规范教育行政权主体作为受教育权相对方的义务,及其履行义务的内容与程序。其根本目的,也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按照权利要素理论进行分析,公民受教育权可分为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受教育要求权。其中,受教育平等权主要包括平等进入受教育体系的权利、平等参与受教育过程的权利以及平等获得受教育结果的权利。受教育选择权主要包括选择受教育方式的权利、选择受教育内容的权利和选择受教育机构(学校)的权利。受教育要求权主要包括要求教育服务的权利、要求知情和参与的权利以及要求教育问责的权利。<br> 加强教育行政权的法律控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可循之路。在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公民享有上述受教育权利,意味着作为权利相对方的教育行政主体,负有相应的义务。这正是实体法应予明确和规范的内容,亦即法律控制教育行政权的主要内容。其具体是指:控制教育资源分配权、控制教育内容决定权和控制教育活动主导权。其中,法律控制教育资源分配权,是对行政主体应公平分配教育资源这一义务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回应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主张;法律控制教育内容决定权,是确保行政主体履行发展多样化教育的义务,以回应公民受教育选择权的主张;法律控制教育活动主导权,是明确和规范行政主体转变职能、积极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以回应公民受教育要求权的主张。<br> 法律控制教育行政权的具体途径是:改进立法控制、完善程序控制以及加强司法控制,包括改进教育立法人员、立法技术乃至立法精神,着重完善教育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和教育行政许可的法律程序,扩大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实现司法独立以及强化司法审查的权威性等。
分 类 号: [D9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