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国臻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在物业管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管理组织,赋予业主委员会以法律地位,早已为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但在中国,目前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仍不甚完备,如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对其法律性质和地位就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讨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br> 第一部分:业主委员会涵义与中国立法现状。首先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其次说明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律基础;然后归纳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最后阐述中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br> 第二部分: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立法模式。首先分别阐述:法人人格模式(包括判例法人人格模式);非法人人格模式;折中模式。然后,分析论述各立法模式之异同。<br> 第三部分: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定位。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有多种理论观点:社团法人;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非法人组织;仅具民事诉讼资格非法人组织;非法人亦无诉讼主体资格双重否定;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公益团体。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定位?分析认为应属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非法人组织,即对应中国法律规定中的"其他组织"。<br> 第四部分: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虽可纳入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尚无定论。首先,文章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入手,澄清民事主体条件:为社会存在,有独立意志;为当时法律所承认。进而论证认为非法人组织应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既属于非法人组织,亦当成为民事主体,最后提出立法建议,以冀明确业主委员民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