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石松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船舶扣押制度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强制措施。法院、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是船舶扣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起着主导者、决定者和居中裁判者的作用,但在错误扣船情况下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事请求人的扣船请求权应当得到保护,但在海事请求数额过小的情况下,应当对海事请求人的扣船请求权进行限制,以免给被请求人造成不公。被请求人有抗辩、索赔、申请“活扣押”以及对船舶进行异地扣押的权利。船舶扣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当事船舶、姐妹船舶和关联船。在当事船舶的承租人为责任人的情况下,其所租用的船舶可在一定情况下被扣押;而在扣押姐妹船舶时,因当事船舶的抵押权、质权所引起的海事请求不能扣押姐妹船舶;通过“揭开公司的面纱”认定的关联企业,其所属的船舶即关联船也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船舶扣押为法院取得案件的实体管辖权提供了依据,但也因此引起了管辖权冲突,应当通过赋予扣船担保的域外效力、贯彻“非方便法院”原则等方式限制扣船管辖权。目前,海事请求人的债权受偿序位不利于保护海事请求人申请扣船的积极性,应当赋予海事请求人的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 类 号: [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