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闫志刚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摘 要: 本溪市森林资源丰富,占国土面积的80.2%,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涉林收入占很大比重。林业为本溪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落后、机制不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难以调动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经济效率低下,对林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改革迫在眉睫,2005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将本溪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本溪市政府作为国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发起者和组织者,政府行为必不可少。如何规范政府在林权改革中的行为,是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改革目标—兴林富民的首要因素。因此,笔者认真总结和分析本溪市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政府行为、行为的转变、政府行为的规范,目的是保障本溪市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发展。<br> 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林权改革的发展状况及成果的基础上,以政府行为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阐述了本溪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并过渡到本溪市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描述其中的政府主导型行为和政府引导型行为,分析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在改革中的关系和互动,强调了政府行为从主导到引导的转变,再结合改革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政府行为,为本溪市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健康稳定进行奠定基础。
关 键 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政府行为 主导型行为 引导型行为 组织管理
分 类 号: [F326.2]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