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胜渝
学科专业: C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在美国的宪政史上,司法权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平等的”一权,即使有所谓的平等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直到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或州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司法审查权才真正登上了美国宪政的舞台。但是,这个拥有宪法最终解释大权的司法审查权在美国宪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只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宣布了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后,法院才渐渐获得了这一重要职权,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三权中的一权。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使得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在宪政制度层面上得以确立。<br> 本文选择沃伦法院这一历史阶段维度,以经典案例为依托,通过分析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存在的理由与价值以及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宪政制度中的运行试图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代化嬗变做一下梳理。1953-1969年的沃伦法院是美国宪政史上司法能动主义最激进的代表。他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顺利发展,扩大了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强化了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坚持了司法能动主义立场,限制政府、国会的权力,改变了议会不平等分配议席的做法;维护了公民的民主与自由;开创了流传至今的“米兰达规则”,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强化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及“发现隐私权”等等,其中“布朗案大大发展了司法能动主义的范畴,摆脱了过去那种传统司法职能的束缚,法院在这一过程中成了美国许多地方教育机构的上级机关。在贝克诉卡尔案中,法官卷入了名副其实的政治“棘丛”,再次超越传统的司法权的概念,法官充当选举过程中的主要检查者,必要时甚至执行更改选区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