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梅传强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腐败是一颗毒瘤,更是一场似乎无休止的瘟疫,腐蚀着人类社会,破坏了民主、法制、人权。为此,我们要打击腐败,更要预防腐败,而要预防腐败,就应当而且必须要建立预防腐败长效机制。针对我国当前腐败形势严峻,建立健全腐败预防长效机制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为此,本文以清晰的逻辑线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分三章的篇幅全面地剖析我国腐败预防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br> 第一章对《公约》关于腐败的预防机制的规定进行解读。笔者将《公约》的腐败预防机制归纳为七个方面,分别是综合预防、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公职人员管理、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私营部门的监管、发动社会参与以及预防洗钱。<br> 第二章对我国腐败预防机制的现状进行剖析。在本章,笔者针对当前我国比较突出,且争议较大的专职机构、公务员管理制度、商业贿赂立法以及反腐败洗钱机制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分析。<br> 首先,针对专职机构,笔者将笔墨着重放在去年我国刚刚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上,在分析它的进步性的同时,指出它存在着缺乏独立性、缺乏强力和刚性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这三方面的不足。<br> 其次,针对公务员管理制度,笔者主要是分析我国《公务员法》颁布以来的现状,在此基础上,笔者选取官员问责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离任审计制度这三个方面具体剖析它们的不足,意图以小见大,反映我国当前在公务员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br> 再次,基于当前对商业贿赂更多的是立法层面上的争议,而且笔者认为,立法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严密法网,才能谈得上治理,才能在惩治商业贿赂的同时,以法律的震慑及教育功能预防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笔者在本文仅从立法层面上探讨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以及立法缺失。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在立法上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从商业贿赂本身的刑事构成要件看,主体范围过窄,客观要件与《公约》存在较大差距;二是从法律责任角度分析,法律责任形式不统一,处罚偏轻,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三是从商业受贿与行贿的关系看。我国较为重视对受贿人的惩治,而通常轻视了对行贿人的打击。<br> 最后是反腐败洗钱机制。笔者在阐明腐败与洗钱的关系的基础上,将腐败与洗钱合并为腐败洗钱一个词。在论述我国腐败洗钱的立法现状时,指出我国反腐败洗钱机制的缺失,具体包括:一是不健全的反腐败洗钱制度;二是反腐败洗钱的刑事法律依然不够完善;三是金融监管存在空白和漏洞。<br> 第三章笔者依照第二章剖析的四个方面的缺失,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内容是:<br> 首先,关于预防腐败机构,笔者提出三个完善建议:一是效仿香港廉政公署,保证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独立性。包括独立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及提升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行政级别两个方面。二是赋予其刚性的职权,细化其工作部门。具体内容是:第一,赋予其刚性的职权,使预防工作实效化;第二,细化其工作部门,使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预防。三是建立健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责任机制,强化监督。内容包括加强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br> 其次,是完善公务员制度。一是完善官员问责制,包括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以及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三个方面;二是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具体包括合理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将申报的财产扩大到一切财产、完善财产申报的种类与时限、设置受理财产申报登记的专门机构,增强受理机构的权威、财产申报材料的公开途径以及违反财产申报所承担的责任与后果。三是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包括将任前、任中、离任审计有效结合、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强化审计工作的“阳光操作”、解决好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以及提高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br> 再次,是完善商业贿赂的立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完善商业贿赂的主体及客观要件。包括: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纳入斡旋受贿的主体、扩充贿赂的内容以及取消犯罪数额的规定。二是强化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第一,刑罚制度上的完善,包括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以及增设资格刑两个方面;第二,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扩大处罚种类。三是完善商业行贿立法,以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商业贿赂。内容是:第一,取消商业行贿犯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不正当”的限制;第二,增加商业行贿行为的实行行为方式,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规定为商业行贿的实行行为;第三,提高商业行贿犯罪的法定刑,以降低其入罪门槛。<br> 最后是完善反腐败洗钱机制。笔者针对我国腐败洗钱的现状和原因,在比较、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公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控制腐败洗钱的措施,具体包括:一是建立防范腐败洗钱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安排。包括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预防腐败洗钱,以及完善我国预防腐败洗钱的机构设置和协调运行机制两个方面。二是加大对腐败洗钱的惩治力度。包括修改完善惩治腐败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以及合理划分洗钱罪的刑事管辖权两个方面。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内容是:第一,完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制度;第二,完善反洗钱金融监管体系。四是加强反腐败洗钱的国际合作。具体为:第一,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第二,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br> 通过写作本文,笔者对我国腐败预防机制有了全面深入的认知。在此,笔者期望本文可以为所有期望了解我国腐败预防机制的人们带来些许的新的认知。
分 类 号: [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