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龙宗智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
摘 要: 自由心证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评价原则,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对自由心证存在一定的误解,也影响了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对纠正错误观念,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全文除序论外,共分九章: 第一章对现代自由心证确立前欧洲大陆的纠纷解决证明方式进行了考察。欧洲法律传统有两个支流: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它们在发展中都出现了早期的自由心证,但后均被取代。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教会法的生成促进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成,通过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渗透,法定证据制度在各世俗国家也确立起来。相对于早期的决斗、神判等非理性纠纷解决方式,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向理性证明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第二章讨论了现代自由心证的确立和发展。英国司法制度在13世纪以后走上了不同于欧洲大陆的道路,随着陪审团由知情向不知情的发展,现代自由心证在英国首先确立起来。法国大革命在欧洲大陆第一次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至19世纪后半期,自由心证已在大陆法系取得统治地位。20世纪初的法律改革使自由心证传入我国。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的原因主要有:科学发展带来的证据法革命;知识观的转变;意识形态的作用;法定证据制度实践中暴露的弊端;英国法的示范作用。自由心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评价自由:证据方法自由;证明力判断自由;从主观角度设定证明标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差异,两大法系形成自由心证并不完全一致,其主要区别点是:形成心证的主体不同;心证形成的标准有所不同;心证的一致性与稳定更多还原
分 类 号: [D9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