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伯侨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可归纳为股份公司通过发行不同表决权重的股票或是通过特殊利益安排所形成的特别股权结构,在这一股权结构下,部分持股比例相对低的股东可以高表决权或特殊权利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一股一权是构建双重股权的基础,特别股是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路径。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百年间,妥协派与激进派对于其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止。二者争论的核心在于:一是不同投票权股能否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二是市场定价机制是否能够确保股权交易的公平和高效。笔者亦通过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另一视角诠释了这两大问题。在立法模式上,现行各国双重股权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表决权法定化模式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表决权自由化模式。在实现方式上,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方式有股权重置和首发上市。首发上市是目前实现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形式。就我国而言,以研究特别股为突破口,以特别股的设置为路径,将是构建我国双重股权结构的不辍之选。多数表决权股的设置、双重股权结构的构建也应成为未来商事立法的趋势。构建双重股权结构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从立法层面建立多元化的特别股模式,形成多重表决权模式、普通表决权模式、无表决权模式并存的完整体系。对于不同表决权股的规制,分为总体原则、具体规则两个维度。总体原则包括明示原则、均衡原则以及权益保护原则。具体规则主要包括限定发行多重表决权股的行业、规范持股主体的认定程序、限制多重表决权股的流通性、明确无表决权股的权利、明确股份公司设置不同表决权股的实现方式、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总体原则与具体规则形成了我国不同表决权股的基本法律规制和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