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南鸣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有侵害行为或者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不履行,相关机构或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法院依据申请作出裁判,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制度。私权自治存在不足,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该制度的设立初衷也即在于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通过现实中的案例以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首先分析该制度实施的法律困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认识不全面、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在与国外监护权撤销制度对比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相应的完善方案。在立法上提升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位阶,限定和完善应予以撤销的情形及请求权主体,构建完善的后续的救济与保障机制的,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