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彩波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摘 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社会治理模式逐渐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向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过渡,继而向网络化治理模式方向发展。网络化治理一经提出,就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社会治理领域尤为如此。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网络化治理的兴起与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如何在日益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网络化社会背景下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在现有的基本共识下,有的学者将网络化治理,视为公共价值管理下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以盖里·斯托克为代表),更多的学者将其视为相互依赖的多元主体开展民主协商和做出决策的过程(以艾娃、雅各布为代表),还有学者从棘手社会问题治理这样一个现实困境以及网络化治理对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超越及其本身的优越性进行分析(以艾瑞克、乔普为代表),此外还有学者从环境对社会治理适应性的要求,探索网络化治理的可能性(以艾瑞克、乔普代表)。尽管这些研究积累为网络化治理今后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研究视角的顾此失彼,不仅没有有力地佐证网络化治理的显著优越性,而且还造成网络化治理概念的模糊化。从网络化治理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网络化治理之所以具有不同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显著优越性,是因为,网络化治理立足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影响社会治理的多种因素出发,实现自身的理论建构与功能拓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网络化治理视角下的社会治理,置于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框架,检视网络化治理的可能及限度,是今后网络化治理研究的重要着力点。有鉴于此,文章尝试性地建构一个基于“理念—主体—客体—介体”的系统性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影响社会治理的因素以及网络化治理的适用性。社会治理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这些因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定位来看,价值理念是影响社会治理根本因素,主体构成是影响社会治理的能动因素,客体是影响社会治理的现实因素,介体是影响社会治理的外在因素。由于网络化社会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综合存在着理念困境——价值碎片化、协同困境——主体多元化、内在困境——客体棘手化、外在困境——介体复杂化等四个方面的复合型困境。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可能在某一方面的困境突破上有所建树,但受限制于治理模式本身的局限性,很难在四重困境相互叠加的情况下,提出可行性的社会治理方案。网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人”为逻辑起点,通过构建多种形式的社会治理网络,并在其中探索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合作治理之路,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价值的生产,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性,实现调适性治理,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网络化治理能够适应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网络化社会背景下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要。有鉴于网络化治理的适用性,基于网络化治理视角,推动社会治理实践,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开放包容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复合治理原则、动态调适原。以这些原则为基石,网络化治理视角下,实现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需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推动价值理念的再构,在治理网络中推动公共价值的再生产;二是推动主体协商的拓展,在治理网络中实现协商与价值的共振;三是推动棘手问题的善治,在治理网络中培养复合型治理能力;四是推动介体适应的优化,在治理网络中提高社会治理的适应性。然而,正如任何棘手社会问题的治理一样,一个问题的解决往往伴随着一定意义上的衍生问题的出现。综合地看,以网络化治理为社会治理的应对路径,需要警惕价值理念之间的深层冲突、防止民主协商过程的弱势排斥、避免棘手问题治理的反复效应、克服介体适应过程的阻滞效应。网络化治理发端、成熟于欧洲,逐渐扩散到美国,并日益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以英国的老年人保健治理网络和美国的威斯康星州W-2网络化治理模式为例,它们的成功运行,不仅佐证了网络化治理的有效性与适用性,而且为网络化治理视角下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运行,提供了某些经验启示。尽管转型时期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中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当前它所面对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或多或少在当今发达国家的过去转型时期曾经集中出现过,所以,网络化治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治理中具有一定适用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应用网络化治理推动我国社会治理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将网络化治理的一般性与中国社会治理的特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网络化治理视角下中国社会治理策略选择的一个重要立足点。
关 键 词: 网络化治理 社会治理 棘手问题 公共价值 协商民主
分 类 号: [D630]